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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投标活动透视法治的规范和现实
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早在2000年1月1日起就已经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招标投标法》实施近三年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确功不可没,但《招标投标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现实状态与法律规范状态之间的距离之大不容忽视。招标投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和采购的单位采用“暗箱操作”确定中标者,甚至进行钱权交易,行贿受贿,进行虚假招标;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违反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些机关、部门或个人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指定中标者等等。这些问题范围之大,涉及面之广以及受到法律处罚的数量之少,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部法律将是漂亮的摆设。
四、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性
法制社会要求法律活动不仅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体现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长官意志。程序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程序规则根本不存在,程序操作者的裁量权无限大,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实体结果违法;第二种是虽有程序规则,但对程序操作者是否遵守程序缺乏相应的制裁和必要的监督,导致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得不到追究和制裁,最终导致实体结果的违法;第三种是程序操作者虽然遵守程序,但程序操作者滥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与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程序大于实体的意义在于,无论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如何,它的过程必须合法。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中,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为后二种形式,即程序操作者在操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这样就使得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五、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制的实质要件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实现国家法治必不可少的实质要件,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一切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虚设,要想实现真正的监督,除了赋予监督者有效的监督权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督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整个监督过程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既要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又要为受到监督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体现法治的公正。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我们对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实施有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应该能够得到控制。
六、人们法治观念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
法治观念的树立和|考试大|法治精神的培育,除了进行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普及外,人们对法治实践过程的积极、有效的参与是非常有效的途径。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人们感触到法律是有生命的,在触摸法律脉搏跳动的同时,人们通过法律的实践,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了理性的思考,切实地感觉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就会有更多的人对法律的实体和法律的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树立起法治的理念并且不断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真正实现法律得到全社会普遍的尊重并严格的执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