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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管理权的其他规定
(1)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①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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