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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
1.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3)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4)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2.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义务
(1)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2)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专户管理银行应根据要求进行复核。
(3)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3.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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