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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物业管理活动的特殊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学科多、管理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应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如物业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等,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其业务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物业的承接验收、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物业的保值增值,关系到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只有在掌握和了解法律、经济、工程、环保、消防以及公共关系、心理等多方面学科和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不少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都通过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的认证以及继续教育制度,来实现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现阶段,我国已建立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的教育支撑和人才储备以及日臻完善的法规体系等,为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11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已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系列。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 ||
第六节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 ||
1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 |
2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 |
3 |
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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