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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自然情况与权属情况
(1)物业的自然情况
说明物业的名称和坐落地址,物业的名称应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名称为准。
明确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应当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用途划分,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住楼、商厦、写字楼、综合楼等。
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数字为准,明确物业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说明东、南、西、北的接壤区域或地理坐标。
(2)物业权属情况
建设单位应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对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区分单幢建筑内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容分别列明。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些建筑物或建筑部位,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出售,而是留作出租或自用,这部分物业所有权可以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为将这部分物业与业主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明确界定区分,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应要求建设单位对自己享有的物业产权,也在业主临时公约中明示,例如留作自行经营或出租的地下车库、小区会所等。建设单位在行使保留部位和设施设备所有权时,不得影响和危害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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