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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0·2012-12-10 14:51: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备考已拉开序幕,请考生关注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安排好复习内容,祝您考试成功!

 

    查看汇总:2013年《中级经济基础》资料汇总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D.曾受治安拘留处罚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正确答案』ABCE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熟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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