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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在物业管理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规范。
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深圳和广州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相关各方违规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由此,确立了物业管理新体制,为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把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项来着手推行。青岛市委、市政府于1994年制定了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一年试点、三年普遍推开”的目标。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建设、房地产、市政、园林、公安、规划、环卫等部门和各区区长作为成员,保证了市、区政府各部门在推动物业管理新体制上形成合力。1995年,建设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青岛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经验。在这次会议上,侯捷部长在讲话中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住宅区以及其他房屋的管理、维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房地产的售后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建立新体制,房地产经营管理必须从简单的修修补补、收收租金,转向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服务”。
在此期间,大连市也开始部署对全市较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工作,将全面清理违章建筑、实施绿化工程、增补市政设施,作为全面推进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住宅小区建立以经营性服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同时加快地方立法,巩固整治成果。1997年,建设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第二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大连整治改造旧住宅小区,推进物业管理的经验。
早在1993年,深圳市就开始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深圳市住宅局首先在内部进行尝试,将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莲花北村的物业管理权,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1994年,深圳市万厦居业公司获得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在1995年全国优秀示范小区评比中,莲花北村获得了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第一名。1996年,深圳又以旧小区鹿丹村作为试点,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经过激烈竞争,深圳万科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取代了原物业管理公司,从而使深圳物业管理招投标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1999年,建设部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三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深圳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经验。宋春华副部长在这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圳加速推进物业管理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了政府调控为主导,业主和企业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俞正声部长在这次会议上也指出,深圳会议主要解决了物业管理市场问题,其核心问题是推进竞争、规范行为。学习深圳,关键是把市场竞争作为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途径。
从1995年开始,建设部还在全国开展了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和优秀市长的表彰活动,激发了各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热情,创建了一批又一批“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取得了丰硕成果。
200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对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杭州举办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把我国物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引向深入。2002年,建设部建立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力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推动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运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物业管理在我国逐渐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并已成为人们购房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已超过3万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物业管理已形成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等系列内容的综合性配套服务。
实践证明,物业管理已在房地产业与其他服务业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与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与广大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个新兴行业。目前,物业管理新体制不仅在新、旧住宅区全面推广,而且也在工业园区、办公楼宇、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各类物业广泛采用。据统计,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上海等城市的物业管理覆盖面已经超过95%。物业管理通过提供专业性服务和一些便民服务,使得房屋修缮及时,小区环境整洁,社区文化生活丰富,居民生活方便,人们的居住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经济地位也逐步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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