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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2000年]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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