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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保险合同概述

|0·2012-11-20 17:19: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揭示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投保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履行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保险单、暂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保险合同已由保险人或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拟定。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双务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两种。实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是体现在单个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二是保险人一旦履行合同,则被保险人获得的给付或赔偿的保险金将大于或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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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
  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5)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7) 保险价值;
  (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3 保险合同的解释:
  (1)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书写的内容效力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内容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上原来印就的条款。
  (2)文字解释原则;
  (3)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4)专业解释原则;
  (5)“疑义的利益”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或含义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临时保单,是指需要进一步处理,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单;
  3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通常由四部分组成:声明事项、保险事项、责任免除和条件事项;
  4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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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程序:
  第一步: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及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的原则。
  1 要约和承诺:投保人是要约人,保险人是承诺人。
  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1)填写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给保险人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
  2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三)保险合同无效:
  1 认定无效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资格;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 无效保险合同是否应该退还保费。通过保险合同进行欺诈、或者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不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及时缴纳保险费;
  (2)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发生保险事故及时通知;
  (5)发生保险事故尽力施救
  2 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及时签发保险单;
  (2)索赔时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依法支付施救费用、调查费用、诉讼或者仲裁费用;
  (4)拒保及时通知投保人,对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受益人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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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分析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 主体变更
  (二) 客体变更
  (三) 内容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
  第三步:分析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四步: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双方解除而导致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5.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第五步:分析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无任何原因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有如下情形: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
  第六步: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 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 专业解释原则;
  5 其他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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