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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保险实务》精讲:保险利益原则(2)

|0·2012-11-08 16:05:52浏览0 收藏0

 

2012年经济师考后交流 真题答案解析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合法性、确定性、不存在代位补偿、合同成立时存在。
    2. 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采用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简单归结为经济利益。
    三、 财产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比如租金利益;
    3) 责任利益,比如民事赔偿利益;
    2.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占有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典型的保险是信用保险。
    股权:我们不赞成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占有:依照法律规定。
    2)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比如承租人应该承担的租赁物的损失赔偿;公民、法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2013年经济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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