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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相关知识辅导:行政复议法(2)

|0·2012-01-09 09:35: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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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lesson$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示例】

  1.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 )的除外。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外国人

  【答案】ABC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2012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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