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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基础》辅导:财务成果的计算(二)

|0·2012-01-04 09:13: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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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得税$lesson$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

  (一)应交纳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甲公司09年全年利润总额为10200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率为25%.假定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扣除。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200 000-200 000=10 000 000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该交纳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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