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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保险》考试辅导:责任保险(三)

|0·2011-08-31 09:29:5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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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 公众责任保险及其体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

  1. 综合公众责任保险

  2. 场所责任保险

  3. 承包人责任保险

  4. 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诉讼费用

  三、 费率厘定与保费计算

  四种因素:

  1. 业务性质决定的损害可能性;

  2. 风险类型;

  3. 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

  4. 以往损失记录

  四、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绝对免赔

  第三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一、 雇主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

  最早兴起并进入法定强制实施时代的险种,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强制保险责任。

  二、 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三、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范围

  (一)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与雇主责任有关的意外事故中,或患有职业性疾病时,雇主对雇员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费用等。

  (二)除外责任:

  ① 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事故等引起雇员人身伤害;

  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的人身伤害;

  ③ 社会保险人对其承保人的雇员所附的经济赔偿责任;

  ④ 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责任;

  ⑤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⑥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实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三)责任期限:雇主保险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满期续保。因雇主对某些特殊的雇佣合同期限有需要,雇主责任保险的期限可按雇佣合同的期限投保不足1年或1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

  四、 保险费与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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