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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邮电》考试辅导:邮政管制(四)

|0·2011-08-22 09:45:0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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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一. 邮政市场准入制度

  (一). 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行政许可;

  (二). 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与规则 国家邮政部门提供的服务和其他私营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快递服务)。

  (三). 公共邮政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我国未承诺开放以下市场)

  ① 递送信函类邮政服务

  ② 递送包裹类邮政服务

  ③ 邮局柜台服务

  ④ 其他服务

  (四). 快递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

  二. 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管制概况

  (一)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管制模式

  1. 颁发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欧盟

  2. 取消许可证制度,完全开放市场----阿根廷、瑞典、芬兰、瑞典等

  (二)部分国家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1. 德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对任何以赢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重量在50-1000克的信函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2. 美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在WTO相关协议中,美国没有承诺开放普遍邮政市场。

  3. 日本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信件寄递业务对私营公司开放,信件分为一般信件和特定信件。

  4. 英国结束长达350年的垄断。

  三.我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的内容

  1. 国家邮政局

  2.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3. 《邮政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省市自治区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跨省市自治区的不得低于100万元,国际业务的不得低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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