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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示例】
1.行政复议决定书于( )发生法律效力。
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签发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B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 )。
A.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依法强制执行
C.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D.可以处以罚款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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