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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lesson$
51、某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大桥1座、路基路面工程50公里。建设单位将桥梁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①监理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③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④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
⑤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由业主来行使进度与费用控制;
⑥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合同工程提前完工时,监理单位与业主分享利益。
问题:
(1)该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何种监理组织形式合适?为什么?
答案:
1、(1)监理合同的不妥之处:
①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对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工程项目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占在公正立场上进行监理,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③业主方参与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与进行活动。
④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⑤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合实际的。
⑥监理单位努力使工程项目提前完工,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宜采用二级监理机构,采用直线式组织结构形式
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开工里程在20KM 上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宜采用二级监理机构;该项目由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宜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直线式的组织形式适用于监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相时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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