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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学习指导之 公司法(10)

|0·2011-06-29 10:03:5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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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示例】

  1.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 )。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 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答案】ABC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这些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示例】

  1.下列关于公司高管人的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经理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B.乙董事经股东会同意,可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丙财务总管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D.丁董事长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答案】AB

  2.石董事在与某企业谈判签约过程中,因对对方资信考察不周,结果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公司对此事不作为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对石董事提起诉讼的主体有(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 D.公司

  【答案】BC

  2011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1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6日 

  2011年初、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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