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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保险》辅导: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一)

|0·2011-06-13 10:51: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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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普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 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 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2. 特约可保财产

  a) 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 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 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 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 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 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 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 按账面原值投保

  b. 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 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 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1. 工业险费率;

  2. 仓储险费率;

  3. 普通险费率;

  (四). 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① 列明的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滑坡等;

  ② 列明的意外伤害:如火灾、爆炸、空中物体坠落等;

  ③ 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水停电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④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⑤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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