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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保险》辅导:保险利益原则资料(二)

|0·2011-06-07 10:03:2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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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比如租金利益;

  3) 责任利益,比如民事赔偿利益;

  2.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 对财务享有物权;

  2) 享有债权,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应是信用保险利益;

  3)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比如承租人应该承担的租赁物的损失赔偿;

  3.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简单归结为经济利益。

  4.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Ø 继承:财产保险中承认继承者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自己是被保险人的无争议,一旦死亡,合同即告终止;若是其他情况,有争议。

  Ø 转让:我国规定,财产保险中,可以转让,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要告知,如危险程度增加,三十日内,给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能因转让而转移。

  Ø 破产: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人身保险中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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