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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其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又称为外派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监事会的职权
P72,共8条,其中第4、5、8条与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稍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