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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保险》辅导:风险与保险复习资料(三)

|0·2011-06-02 10:37: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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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的分类

  1.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

  (2)保险分类的基本方法

  由于对保险分类的角度和标准不同,保险的分类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险的理论分类、保险的实用分类和保险的法律分类。

  1)保险的理论分类侧重于对保险总体特征的认识和对保险本身运动规律的把握,按保险标的、保险业务、保险的实施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动机等标准。

  2)保险的实用分类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按经营业务的重点,业务量、保险公司现有规模或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标准,来对保险进行分类。

  3)保险的法律分类与保险的理论分类、实用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受限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故保险的法律分类因国而异,体现各国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两大类。美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日本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2.保险的基本类别:

  (1)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

  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

  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按承保的风险划分:单一和综合保险;

  (3)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一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复合保险:它是指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重复保险:它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5)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按保险的实施划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5)按照标的的数量划分,分为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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