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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农业》辅导:农业质量标准法律规范(二)

|0·2011-05-12 11:02:2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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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义(L)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2.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

  3.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4.促进农业领域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有效手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Z)

  l.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的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2.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

  3.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定

  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4.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l)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5.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规定(L)

  (三)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S)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3.制定或修订有关的配套规章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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