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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职业道德>指导:会计核算(3)

|0·2011-05-05 10:15:4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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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2、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出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包括:本单位;投资者;债权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6、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界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是25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要永久保管。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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