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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0·2011-04-29 08:39:19浏览0 收藏0

  第一章总则 $lesson$

  第一条:为加强龙岗油气田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搞好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合理控制投资,顺利完成建设任务。遵照省、县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范围和理由

  第二条:按照设计图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现场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l、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需修改、完善设计的。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4、有更好的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利于环保、水保、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

  5、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处理。

  6、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章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第三条:下列重大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止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置、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0.1公里以上(含0.1公里)。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6、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突破批准和设计总概算,或批准的施工预算总额,或确定的总投资控制金额。

  第四条:下列较大变更设计由分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由指挥部审批报交通厅核备。

  l、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局部路线走向变化0.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或2米以上的涵洞道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的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挖方路基路槽30cm以下换填,交通工程。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五条:下列一般变更设计由监理组提出审查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l、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

  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

  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基础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检桩无破损检验,进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修改设计图;属于地质情况、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产生的变更设计,应认真作出技术经济比较,由承包方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三份,一并逐级送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四方现场会签确定变更方案可行的,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下可先动工,但变更设计资料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后,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控下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审的形式审定,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都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变更(完善)设计资料图表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变更设计的报批,必须严肃认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变更完善设计审批时限:监理组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工程组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设计代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5天内进行批复报指挥部;指挥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14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特殊原因例外。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事前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现场情况,所报资料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或个人签字外,全部必须采用微机处理,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和A3纸。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始文字。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的编号按统一形式编制顺序号。例如:变更设计为“03-07”,其中03表示合同号,007表示该份变更设计的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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