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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辅导之票据法和证券法(3)

|0·2011-02-22 15:47:0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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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票据权利 $lesson$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但不影响背书连续

  ▲结论:恶意――没有票据权利

  善意――支付对价,不受前手瑕疵限制

  ――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瑕疵限制。

  3.票据权利的消灭

  【例题2-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0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同年10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如中断时效、作出拒绝证明、提示付款。

  【举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向甲发货,甲向乙付款,乙如约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企业。如果甲经验收后发现乙发出的货物是伪劣产品,此时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由第三人丙企业承兑的,出票人甲不能直接要求丙企业不支付票据款,此时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甲企业应先进行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该票据可以暂时不兑付,如果合同纠纷中乙企业败诉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乙企业将汇票退还给甲企业。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签章,变造――其他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被伪造人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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