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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lesson$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票据返还:对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正当权利人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2)利益返还:因时效或记载事项不能实现债权时可要求利益返还
2.票据基础关系,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和前提条件。
【例题1-单】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票据关系和其基础关系具有分离性;张某行使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基础关系(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属于非票据法律关系。
六、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有效,所以票据)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出票)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
(四)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1)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2)票据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
(2)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①应记载事项: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②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③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④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3)签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4)交付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代理----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部分超过部分代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