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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lesson$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购入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实相符。
(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7)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8)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借款收据是此项借款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相应会计核算的依据。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收回借款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在会计上需要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将原借款收据退还借款人.就会损害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使其中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失去依据。
(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10)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11)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程序、要求审核原始凭证。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