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六)票据签章$lesson$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多选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多选。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多选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