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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方法36

|0·2011-12-28 09:54:13浏览0 收藏0

  ★★物权的效力P177$lesson$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 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77

  除社会政治原则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权原则

  4.从物权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上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P178

  1.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主体取得物权、丧失物权和物权的变更。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P179 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与一国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关系重大。

  (一)所有权的性质

  1.整体性;2.本源性;3.弹力性;4.永久性;5.社会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三)所有权的限制 现代社会中,基于人类整体生活的要求,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在公法上,为维护社会公益或基于特定的立法政策,通常在环保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中对某些人的某些所有权进行限制;在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相邻关系、他物权的设定、当事人的约定等都可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四)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其所有权,该制度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其适用对象须为动产,但有记名有价证券、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2.动产必须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继承、遗赠、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者,不适用善意取得;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动产;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即不知情。

  (六)相邻关系 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基于相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就相邻关系的性质而言,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权利,但是它可以对抗第三人,且不需要登记就可产生,相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强行规定,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只是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才有该规定适用的余地。

  相邻权处理的原则:民法、物权法规定的都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看教材上的案例):相邻用水排水关系、防止对相邻土地的损害、对相邻土地的利用、建筑物相邻关系。

  (七)共有 指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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