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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十章(1)2

|0·2011-12-28 09:47:00浏览0 收藏0

  (二)价值限制

  (1)中国民航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国际货物运输中,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办理声明价值的,按照毛重每千克20美元计算价值);

  (2)超过上述限额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托运人应将货物分批交运,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托运人承担;②如果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承运人货运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按其权限批准后,可以使用一份货运单托运货物。

  (三)付款要求

  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由托运人付款),也可以到付(由收货人付款),但需注意:

  (1)货物的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

  (2)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3)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国内银行支票)。航空货运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使用MCO付款时,只接受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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