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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十章(1)1

|0·2011-12-28 09:45:05浏览0 收藏0

  第十章 货物国际运输

  第一节 航空货物的接受、运送及交付

  一、货物的接受(考点)

  (一)收运条件

  1.必须预订舱位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1)在运输中转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货物;

  (2)运输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

  (3)形状不规则的货物;

  (4)特种货物;

  (5)批量较大的货物;

  (6)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货物。

  2.混载货物的收运

  将多个货主托运的货物,集合为一票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这种货物称为混载货物,又称集运货物或混运货物。货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货物集运商。货物集运商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分别将货物交付给货物分运单上的收货人。

  (1)一般规定: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危险物品,制作为制冷剂的干冰除外;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活体动物、贵重货物、灵柩;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下列物品,除非一票混载货物全部是下列物品中的某一类:①灵柩、骨灰;②贵重货物;③汽车;④鲜活易腐货物

  (2)文件准备:①货物集运商必须填制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②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必须附混载货物舱单。③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应附有货物分运单。④ 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除非法律与政策有特殊要求。

  经典例题:国际货物运输规定,每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  )或其等值货币。

  A.20万人民币

  B.10万美元

  C.50万人民币

  D.20万美元

  【答案】B

  【答案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托运运输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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