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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六章(2)5

|0·2011-12-23 10:37:42浏览0 收藏0

  六、犯人

  由于犯人是受我国现行法律管束的,在办理犯人运输时,应与有关公安部门配合。有关的规定如下:

  (1)公安部门应在订座时提出犯人运输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2)在运输犯人的全航程中,有关公安部门必须至少派两人监送,并对监送犯人负全部责任;

  (3)监送人员如需携带武器,应由机场安检部门处理;

  (4)除民航局特别批准外,只能在班机上监送犯人运输; (5)办妥售票手续后,应给始发站、中途站和到达站拍发“犯人运输”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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