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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六章(2)3

|0·2011-12-23 10:35:36浏览0 收藏0

  四、孕妇及新生儿

  (一)孕妇运输

  由于飞机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为了慎重起见,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

  怀孕不足八个月(32周)的健康孕妇,可按一般旅客运输。怀孕超过八个月(32周)的孕妇以及怀孕不足八个月,且经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一般不予接受。

  怀孕超过八个月但不足九个月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间、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宜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不接受怀孕超过九个月的孕妇运输。

  (二)婴儿运输

  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黏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不能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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