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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方法25

|0·2011-12-23 08:45: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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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lesson$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

  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的情况: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暂缓登记的情况: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的情况:属于违章建筑的;属于临时建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

  (一)异产毗连房屋的概念和房屋使用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时,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受益原则)处理: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共有墙体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3.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4.屋盖的修缮: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层盖,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5.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7.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1.危险房屋指结构己严重损坏承重构件己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2.危险房屋鉴定程序: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鉴定机构鉴定房屋为危险房屋的,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处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1.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与修缮责任。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除危险的,应当及时解除危险;解除危险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危害。异产毗连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各所有权人应当按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拒绝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或者使用人有阻碍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者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代履行)。

  4.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得的民事责任: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3)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公有住宅各部位与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1.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2.售房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3.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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