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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建筑》预习辅导:第十章节(2)4

|0·2011-12-20 09:30:58浏览0 收藏0

  6.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两个阶段)

  6.1 建筑安装期内的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试车期

  ◇只针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与费用负责

  ◇旧机械设备不保险

  ■保险期延长

  ◇在规定保险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6.2 保证期内的保险

  ■规定

  ◇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建筑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决定

  ◇从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受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证期内只承担承包商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对火灾、爆炸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保证期内

  ■分类-均对火灾、爆炸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

  ◇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7.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7.1 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

  7.2 保险金额的调整

  ■超过保险工程造价时,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内对工程作出记录

  ■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调整保险费

  ■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7.3 赔偿限额

  ■特种风险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

  ◇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

  ◇按总保险金额或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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