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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渝建〔2011〕4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79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费率为: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8%;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41%;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为3.28%。
二、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算基数仍为税前建安造价,即:税金=税前建安造价×规定计取费率。
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从2011年5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