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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