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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人使用后3年内,该企业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未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X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率
例如,新梦公司(系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化工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4? 2004年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无税收调进项目。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分到的利润的75%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计算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额。
再投资退税额=(200―200X33%)X40%X75%/(1-33%)X30%X40%=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