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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0·2011-11-16 09:09:00浏览0 收藏0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lesson$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程序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2、暂停施工后的责任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下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总结归纳:凡是需要工程师予以确认的,必须明示确认,默示即推定为同意。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责任承担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处理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1)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2)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07、09单选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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