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6)

|0·2011-10-28 09:36:18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10、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1、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环球网校2011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环球网校2011年经济师考试保过辅导简章

   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