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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2)

|0·2011-10-28 09:33: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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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Ø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Ø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Ø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Ø 精神病人如果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

  Ø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Ø 精神病人 ( 包括痴呆症人 )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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