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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在前年承包了一项安居工程,2010年11月份基本完工,由于工程验收审计结果至今仍未得出报告,工程成本结算也就无法按期完成。请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如何确认完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