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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0·2011-10-24 16:20:39浏览0 收藏0

  中国石化建标[2003]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任务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含局部修订)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部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化、系列化,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

  第五条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2.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例、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

  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检验评定、安全、卫生、检验试验的技术要求;

  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用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的著作权和版权(含纸质和电子光盘)均属石化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翻版、复制、汇编和发行。

  保护的内容为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和石化集团企业标准的各阶段的成果,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正式发布本(含纸质和电子光盘版),以及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材料和声像制品。

  第七条 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实际,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管理

  第八条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石化集团实施的具体办法;

  2.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制定、申报和下达;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局部修订)任务,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或局部修订)、审查、发布石化集团工程建设标准;

  5.组织制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6.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7.负责对各专业设计技术中心站、施工规范管理站归口管理;

  8.指导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系统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9.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和咨询;

  10.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交流活动,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审批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专业技术委员会;

  12.负责标准化经费管理。

  第九条 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负责:

  1.根据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承担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责任;

  2.落实主编人、参编人,做好专业分工和协调,对制(修)订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3.主编单位组织编制并初审所负责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大纲、经费计划和工作进度;

  4.检查本单位编制组的工作;

  5.派专业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会、审查会和定稿会;

  6.关心、支持挂靠在本单位的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工作;

  7.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单位要建立标准的技术档案制度。对制订、修订和管理标准过程中有关的全部技术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十条 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是挂靠在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业务上直接受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领导的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业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本专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协调,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审查和定稿各阶段的会议,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制(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2.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收集标准实施情况、总结标准贯彻经验;

  3.组织业务建设及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学习研讨,促进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并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4.定期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议,研究业务建设的具体工作,报告本专业标准执行情况并提出制(修)订立项申请报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

  5.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石油化工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各种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可按"石油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授予荣誉或奖励。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重视标准化技术人员的培养,充实和加强各专业中心(管理)站人员,各种标准化成果可作为标准化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三条 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制(修)订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可根据石化集团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特点,提出建议方案;

  2.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经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审定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3.五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起止年限、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主编单位。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编制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强制性或推荐性标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准、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负责管理的专业中心(管理)站、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需要进行试验和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石化集团技术开发计划。

  第十八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

  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2.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标准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计划的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应通过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向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提出调整和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承担标准的编制和修订任务,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和数量,反映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应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反映石油化工特点和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均应制定标准。

  凡现行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1.标准的部分规定己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与相关标准相抵触;

  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标准经复审后,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订:

  1.在生产和工程实践中,已积累了新的经验,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和完善;

  2.在该标准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技术上有了很大进展和突破,已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

  3.与该标准密切相关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艺、材料、计算方法及测试手段等)已做较大修改;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扩大时,其内容应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应立足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标准的内容需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

  第二十五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要积极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凡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表述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且应按《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有更改应有充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 修订工作按《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条 标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要求为:

  1.落实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编制人员,组成编制组;

  2.分管中心(管理)站或由其委托主编单位及时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并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有关文件;

  3.编制组拟订工作大纲,包括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和编制组成员分工等。

  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要求为:

  1.编制组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不得扩散;

  2.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承担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测试验证结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或委托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组织有关老师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及有关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3.编制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负责;

  4.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编写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该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由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印发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委员征求意见,并抄送工程建设管理部一式二份。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个月O征求意见可采取走访、信函或开会等形式;

  5.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要求为:

  1.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文件,包括:送审稿、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以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1)。

  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编制任务来源、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以及对标准的初步评价等;

  2.送审文件经主编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签署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建设管理部和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由分管中心(管理)站在审查前一个月印发至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委员;

  3.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局部修订标准或标准内容仅有少部分修改时,也可以采取函审的形式;

  4.审查会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主持召开,由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负责会务组织及会议资料准备工作。审查会老师以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为主。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耍,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名单等;

  5.标准送审稿采取函审方式时,由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印发通知,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2)、送审稿、条文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发送至有关单位。函审意见由中心(管理)站汇总,编制组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三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要求为:

  1.主编单位根据审查会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对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2.标准审查或函审后,需对送审稿作较大修改时,还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或委托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组织召开定稿会;

  3.编制组编制完成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报批文件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函审结论表、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任务来源、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评价等;

  4.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安排有关老师按《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报批文件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进行审定后,完成最终报批文件,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编制说明,并将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工程建设管理部。

  第五章 审批和发布

  第三十四条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汇总有关标准报批文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出版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保证印刷质量,认真做好征订和发行工作。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石化集团内部的管理规定及行政性文件,当涉及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时,其内容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后,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应据其作相应的修改,并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规定新、旧标准设计交替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八条 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向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反馈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标准发布后,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应在石化集团系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分期分批举办学习班或技术交底会,为各单位培训技术骨干。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经指令性文件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一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都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标准的解释单位提出,由解释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解释单位于每年年底对重大问题汇编成文,报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备案。对其中需要迅速解决的重大问题,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经批准,可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内容,对于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的制(修)订实行标准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办法。年度标准补助经费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核定拨付。石化集团各部门和单位也应积极筹集标准化经费,支持标准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标准补助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局部修订;

  2.石化集团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局部修订;

  3.调查研究费;

  4.小型试验或验证(含材料)费;

  5.与制(修)订标准有关的办公用费、刊物资料费、复制印刷费和会议费;

  6.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费;

  7.标准编审费。

  第四十五条 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

  1.标准补助费直接下达到承担标准制(修)订单位和各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不得移作非标准工作开支,不得扣留管理费;

  2.各专业中心(管理)站活动经费亦按年度拨付给有关单位财务;

  3.有关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协助管理和监督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

  4.有关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填报年度标准经费决算表;

  5.拨给有关单位的标准补助经费,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6.标准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可跨年度使用。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保证计划任务按时完成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标准定额处,根据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一般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标准补助经费申请,待石化集团核定拨付后下发给有关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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