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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0·2011-10-09 16:09:20浏览0 收藏0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长期服务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定额,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因此1992年,建设部提出了“量价分离”,即“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指令性的定额变为指导性的,但由于定额中的消耗量依然是指令性的,仍然没有完全跳出定额计价框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1999年,市场经济水平较高的广东顺德率先提出政府宏观控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并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纷纷学习,为了在全国推行这一先进合理的计价模式,建设部从2002年年初开始,组织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一些地区工程造价老师,用了一年的时间,编制完成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作为国家标准,在全国执行。那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呢?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价规范,提供工程数量,将其作为招标技术文件之一,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显而易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除提供原有的招标文件内容,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技术文件。投标人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报价策略,自主报价。评标时,要采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低价中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企业实际成本的除外。

  这是一种先进而且全新的计价模式,这种计价办法提高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满足招标投标法的低价中标要求。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是与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做法相类似的。

  二、实行清单报价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基本构成: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其它项目清单总价+规费+税金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实体消耗部分项目,计算的是工程实体部分,由设计图纸决定,将整个实体工程按统一的计算规则分解成不同的工程量。这部分工程量项目的设定,是按不同专业、部位、特征划分的,在《清单规范》中已经划定并列出,项目的划分与预算定额中项目的划分类似,并实行了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计算规则。招标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必须严格按四统一原则,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数量。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清单的内容实行三不准原则,即投标人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清单内容。竞争的是价格。

  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也就是为实施实体(设计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消耗项目,非实体费用消耗部分,与采取的施工方法手段紧密相关。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提供一些措施内容。投标人报价时,要先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报的项目和价格。报价时,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准修改,不准删减,可以增加。在三个清单中,唯有这个清单投标人可以增项。由于清单实质内容可以变化,属全面竞争。如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安拆,垂直运输机械,硬地面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都属于这项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是除了上述两项内容以外的费用。分二部分,一部分是招标人部分,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另一部分是投标人部分,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

  上述三个清单中,技标人报的都是综合单价,即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所需的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里约定的风险因素构成单价。这一价格由企业根据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目标利润自主确定消耗和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一经合同确认,风险约定内,竣工结算不能改变,单价具有固定性,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属固定单价合同。2003年5月1日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也强调单价固定性。清单中项目如有未填报的,视为包括在其他项目单价中,也就是表明投标人做这项工作不需招标人再花费用。

  施工中如果工程量变化,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调整应按下面原则:

  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是,由于发生了其它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中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规费和税金并不是承包人的收入,而是来五去五、须要上缴的费用,况且这些费用也都是不可调整的,属非竞争性费用。单独列项,数额一目了然,收缴都方便。

  三、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这个规范是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另一方面是,任何工程只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规范规定。

  第二、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清单工程量。而且,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建设部要求具体编制人员应该是注册造价师,省建设厅考虑注册造价师目前人员不足,采取编制人员应是具有甲级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这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四、清单计价与现行定额的主要区别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定价权的归属上,是市场形成价格,还是政府定价的问题。

  1、招投标形式不同: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招标人不仅提供图纸,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实行的是企业自主报价,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增加。采用定额计价招投标,招标人只是提供图纸,企业报价执行的是现行定额,评标一般是综合打分,当然报价占的权数大。

  因此,形成的中标价也不同。清单中标价是采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施工方案,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工程造价,也就是社会先进水平的价格。定额中标价的价格一般是在标底一定幅度内,也就是超过标底这个中准价一定幅度就废标了,而标底的编制是按定额这个指导价计算的,所以定额中标价,是政府指导价,是社会平均水平的价格。

  进一步说,招投标的结果也有所不同。清单招投标,确保了双方都是赢家,都获利。定额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和自主行为都受到了限制。

  2、计价依据的性质不同:

  清单是国家标准,必须按《标准化法》执行,有其强制执行的范围,应用上有全国要求的四统一及标准格式。

  定额是已变为指导性,消耗量也是指导性的,项目划分国统一的,各省有各省的定额。

  3、项目划分原则不同:

  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实体和非实体分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是按综合实体划分,项目设置不含施工方法。施工方法施工手段等措施项目单列,由投标人自主决定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项目划分清楚,互不包含。传统定额模式基于事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先拟定施工方法、手段,将工程实体消耗费与施工措施费捆在一起,项目设置含施工方法,而且不允许更改,如现浇或预制混凝土不同构件,采用不同模板(钢模板、木模板、定型钢模、混凝土、地模等)时,不得换算。

  清单项目结合一项或多项工序划分,定额项目设置是按施工的一项工序划分。

  清单项目工程量中不含施工损耗的量,定额项目工程量中一般含损耗的量。

  4、单价构成不同:

  清单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人、料、机、管理费、利润,不包括规费、税金,也称部分费用单价,是固定单价。定额中的单价是工料单价,也称直接费单价,包括人、料、机,管理费、利润以直接费为基数按系数综合计取,可以是固定价和可调价。

  综合单价是企业自定的,报价时的市场价,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定额单价是定额基价,是政府定价,反映的是定额编制时期的指导价,而不是投标时期的指导价,是定额编制时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

  清单结算,单价固定,如有变化一般都是量的变化,如有新增项目,随时有三种明确方法解决,在结算时减少了很多矛盾和漏洞,活口小,调整量小。定额结算,矛盾多,对定额理解争议大,单价疑议,没包死的工程基本上都是敞口结算,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比较普遍。

  5、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定额是否还存在。

  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共存于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

  二是,定额的系统性完整性是不容置疑的。作为社会平均水平宏观引导市场,使业主和企业能客观了解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消耗价格水平,使业主把握自己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行为,也使企业认识到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能力的差距,及时调整并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推动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还有审计、仲裁、法院等在相应的工作中也要以此为依据。

  三是,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使用。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合理低价中标,防止了暗箱操作,行政干预。招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工程量重复计算,而且,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投标人偶然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投标失败。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效改变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加大工程量高套定额的行为,减少结算争议。

  从而真正形成“用水平决定报价,用报价决定竞争”的竞争局面。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采用清单招投标,是经过充分竞争形成的中标价,中标价应是采用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的施工方案计算出的价格,建设单位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降低工程造价是不用争辩的事实。而且,综合单价的固定性,也大大减少和有效控制了施工单位不合理索赔。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现象,从广东省顺德经验看,平均造价降低10%。面对这样的竞争,施工企业将会把精力主要用在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技术装备设备上,因此说,采用清单计价,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都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外金融机构、国外政府机构的贷款项目招标时,一般也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随着我国加入WT0,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建筑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因此,建立和推行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常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六、各方参与者在执行规范时应作好的工作

  1、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要适时发布有关造价政策和价格信息指数,供建设市场各方在计价、定价、调整合同和结算时参考;同时,根据107号部令,对承发包的计价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包括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2、招标人的工作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清单编制不准确,合理准确的报价不但没有,在后续的索赔中可能损失加大。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造价的管理以量为主体。控制索赔。

  3、投标人的工作

  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报价难度。报价低了失去了利润,报价高了失去了中标的机会,面对这样的现实,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并要及时抓住人、材、机的生产要素市场行情,能与企业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施工工艺结合起来,快速、准确、合理的组价,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造价资料,最后形成企业自己的定额。这个定额水平应该是高于预算定额水平,是社会先进水平,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充分发挥了市场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治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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