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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在吉林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
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禁止在吉林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法定情形以外,凡在吉林市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
二、吉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管办)对全市“禁现”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并组织实施。
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必须向市预管办备案。
四、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必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五、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混凝土,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并定期向市预管办报送销售流向统计报表。
六、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生产、销售的混凝土。
七、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应在施工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款,并将混凝土价格纳入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的《关于禁止吉林市城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吉市建字[2009]58号)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电话:0432―6484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