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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讲义:所有权制度(5)

|0·2011-10-08 09:10:20浏览0 收藏0

  3、地役权的效力$lesson$

  (1)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地役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其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而且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是为了提供方便,而不是必须设立的;而相邻关系是必须设立的。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ACD

  解析: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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