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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法律基础辅导(9)

|0·2011-01-28 21:40:2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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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 法律后果

  A、无效民事行为 所约定的 义务

  1、尚未履行的,就无需再去履行

  2、正在履行之中的,即应中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

  (1)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此为公法上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第三者的 利益,应当追缴 双方已经取得 或者约定取得的 财产,分别收归 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

  B、仅是局部内容 存在无效的原因,其余部分 依然有效

  C、在双方民事行为 无效后,该行为中 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 意思表示,继续有效,不因该行为的无效 而无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

  是指 因行为人意思表示 有缺陷,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予以变更或撤销的 已经生效的 民事行为

  在变更撤销之前,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此乃与 无效民事行为的 本质区别

  该行为 一经撤销,其效力 追溯于 行为的开始,即 自始无效

  (一)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属于 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 因对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等的错误认识,使 行为的后果 与自己的意思向悖,并造成 较大损失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表意 虽是自愿的、但却是 违背本意的

  2、显失公平的

  在 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 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 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 原则的,可以认定为 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的

  一方当事人 乘对方出于 危难之机,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 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 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 订立的合同,

  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可撤销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4、受 欺诈胁迫 而实施的

  欺诈: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 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 公民及其亲友的 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 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 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 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二)变更、撤销

  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法律授予 受害人 撤销权

  享有 撤销权的 是受害人

  撤销权人 是否请求 撤销变更,由其 自由选择

  1、撤销权的行使

  (1)方式:须以 诉讼的方式行使

  (2)放弃撤销权:也可以 在知道 撤销是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放弃撤销权

  (3)变更权:法律也授予 受害人 对可撤销行为 的变更权

  即其 可以消除 既有意思表示 中的错误、或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 无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自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撤销是由 之日起1年内 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经撤消后,其撤销的效力 溯及于 行为开始之时,

  发生 与 无效民事行为 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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