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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法律基础辅导(3)

|0·2011-01-28 21:27:35浏览0 收藏0

  二、民事法律事实

  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 或者 客观现象

  法律的 颁布实施

  只是提供了 法律依据,本身 不能直接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是民法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发展变化 在法律上的 表现

  (一)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两类: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行为事实:人的行为 构成的事实、民事主体的 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1)合法行为:依法 订立合同、设立遗嘱

  (2)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行为人的 意思状态:

  (1)表示行为:主观意思

  (2)非表示行为:主观上 没有产生意思表示,客观上 产生了法律效果的 行为,例 发现埋藏物

  2、自然事实:非 人的行为 所构成的 事实

  (1)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人的出生、死亡

  (2)状态:时间的经过

  (二)民事法律事实 构成

  能够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 几个法律事实 的总和

  通常情况:一个 足以

  有的情况:几个。

  例 继承关系 三个缺一不可: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遗嘱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A、基本概念

  1、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 赋予 民事主体 满足其利益的 法律手段

  2、分类:按民事权利 内容的性质 划分

  (1)财产权: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2)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3)综合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专属性不十分强烈

  1)知识产权:双重性质,财产权益、人身权

  2)继承权:内容属于财产权、基于身份关系取得

  3)社员权: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B、物权

  民事权利主体 对特定的物 进行管理支配 并享受物所产生的利益 排他性 财产权利

  分类:是否是所有人,自物权、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 对自己所有的财产 依法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全面支配的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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