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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揭示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投保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履行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保险单、暂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保险合同已由保险人或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拟定。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双务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两种。实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是体现在单个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二是保险人一旦履行合同,则被保险人获得的给付或赔偿的保险金将大于或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