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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之保险合同(5)

|0·2011-01-12 21:35:38浏览0 收藏0

  3 索赔和理赔:

  (1)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2)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

  (3)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① 保险利益原则

  ② 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原则

  ③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4)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索赔:出险通知、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和开具权益转让书等;

  理赔: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查损失、赔偿给付、损余处理、代位追偿等

  4 保险代位:

  (1)代位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方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3)权利代位: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的保险代位仅指权利代位。

  (4)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后。

  5 委付:

  (1)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主要是海上保险的特殊情况。

  (2)委付需要注意的问题: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且委付不能有附加条件;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重复保险合同:

  1 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2 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

  (1)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2)实质上,重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重合;

  3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 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1)比例责任制(2)责任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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